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消防安全职责
作者:办公室 时间:2017-11-03 浏览次数: 来源: 兴仁县公安消防大队 字号:[ 大 中 小 ]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十一)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十二)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十三)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十四)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十五)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十六)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
(十七)设有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
(十八)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十九)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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