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 > 金州消防杂志 > 《金州消防》2012年下半年刊 > 社会消防
安龙县出台《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杨杰昌 发布时间:2013-02-01 来源:《金州消防》杂志社 点击:

 

    本刊讯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防”[2011]330号文件精神。10月29日,安龙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安龙县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
    《意见》明确:一是将消防基本支出经费列入2013年县财政预算,并将及其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履行《消防法》赋予的职能所需的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二是对消防部队用于消防业务工作的经常性、消耗性的基本支出足额给予保障。对消防部队为完成消防职责所需的基本建设、专用装备设备购置和执行重大、临时任务时必须开支的专项支出,大力予以保障。三是根据经济发展、消防工作任务变化和财政保障能力的增强,适时调整消防经费,确保合理增长。
     《意见》明确了消防经费开支范围:消防业务经费按照支出性质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公安消防部队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意见》明确的消防经费保障标准:一是消防部队基本支出按标准保障。根据县经济发展水平及消防部队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业务量,县消防业务经费基本支出最低保障标准为:干部不低于2.8万元/人/年,战士不低于2.6万元/人/年,灭火器材装备物资维护及补给经费不低于30万元/战斗单位/年;消防车辆经费按业务用车每辆不低于5万元/年,作战用车每辆不低于8万元/年予以保障。同时根据消防工作的发展需要,逐年提升,以确保消防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消防部队项目支出实行专项保障。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等国家标准,制定项目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会同发改、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建立健全本地消防事业发展项目库,并根据消防事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时序,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会同财政部门,将项目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同时,根据县经济发展水平及公安消防部队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业务量,县公安消防部队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日常运行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为:不低于2.5万元/人/年,灭火器材物资、油料损耗、补给经费不低于30万元/战斗单位/年;业务用车按每辆不低于5万元/年,战斗用车按每辆不低于8万元/年予以保障。
     《意见》要求县财政将消防基本支出经费纳入2013年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县财政、审计和纪检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必要时进行审计。(特约记者
杨杰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