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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政府出台《意见》保障消防业务经费
作者:记者 金肖 发布时间:2012-12-31 来源:《金州消防》杂志社 点击:

 

    
本刊讯 5月9日,贵州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赵翔带领督察组一行深入黔西南州,在省公安消防总队党委委员、副总队长赵音强,州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俊、翟东风,州公安局党委委员、州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李世永等领导的陪同下,对全州公安消防、交警、治安等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州政府对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原则是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确保基本,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区别对待;适时调整,合理增长。州政府在《意见》中指出,地方消防经费,是指地方各级政府安排用于公安消防部队及其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履行《消防法》赋予的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等职能的相关经费,包括消防业务经费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其开支范围是直接用于消防业务的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其他业务费等基本支出工程建设费、装备购置费、器材设备购置费、搜救犬购置费、消防信息网络建设费、补偿费、科研费、物资储备费等项目支出。公安消防部队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公用经费。
《意见》明确,消防业务经费基本支出最低保障标准为:干部不低于2.8万元/人·年,战士不低于2.6万元/人·年,灭火器材装备物资维护及补给经费不低于30万元/战斗单位·年;消防部队车辆经费按业务用车每辆不低于5万元/年,作战用车每辆不低于8万元/年予以保障。消防业务经费实际保障水平已达到或超过州最低保障标准的,要根据消防工作的发展需要,逐年提升,以确保消防工作的正常开展。要求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结合本地政府财力状况、专职消防队业务情况,制定日常运行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并确保逐年有所提高。
《意见》要求,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不断优化财政收支,加大投入力度,落实地方消防经费保障标准,确保地方消防经费保障水平。《意见》明确,地方消防经费统一归口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后勤财务部门管理。全州各级公安消防部队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将各项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时全额上缴国库。全州各级公安消防部队要加强财务管理,依据规定的地方消防经费项目及开支范围核算地方消防经费。要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加强对地方消防经费使用情况、项目进度及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