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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作者:法制科      时间:2013-06-16      浏览次数:       来源: 黔西南州消防支队       字号:[ ]

 

 

一、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

  (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1、是否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营业前必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

 2、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3、是否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4、是否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严格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和每月防火检查制度,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5、内部装修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6、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是否超负荷用电,是否擅自拉接临时电线;严禁在营业期间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7、是否设置醒目禁火标志。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烟、明火照明和燃放烟花爆竹。 

8、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9、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公共娱乐场所是否与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确保完整好用。

  10、消防控制室是否悬挂各类规章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必须经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持证上岗,能够熟练掌握应急程序和操作消防控制设备。

  11、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接受专门的消防业务培训;新职工上岗前是否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12、在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

  13、封闭楼梯、防烟楼梯及其前室的防火门是否向疏散方向开启,具有自闭功能,并处于常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能够远程控制关闭并反馈信号;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应从内部开启,并有明显标识和使用提示。

  (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1、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

  2、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

  3、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当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

  4、与其它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当分开设置。

  5、安全出口数量、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6、观众厅、舞厅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7、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 

8、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间等处应按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一)消防安全排查标准

  1、是否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营业前必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

  2、是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特别是学校、幼儿园的班主任、宿舍管理人、医院住院楼、养老院、福利院负责人应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专人负责。 

3、是否明确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制度。

  4、是否实行防火巡查制度,特别是检查医院的住院楼、学校幼儿园的宿舍、养老院、福利院的夜间巡查制度是否落实。 

5、是否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并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有效。

  6、室外广告牌、车棚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是否违章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 

7、是否占用消防车通道,是否影响灭火救援行动。

  8、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是否超负荷用电,是否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9、学校实验室、医院的放射间、胶片室、手术室、易燃制剂室、药(库)房等重点部位在使用期间是否设专人监护。

  10、疏散门是否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是否设置影响逃生的门窗障碍物。是否在常闭式防火门、安全疏散通道等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11、是否成立志愿消防队,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12、是否在主要出入口设置固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配置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

  (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1、高层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等儿童活动场所是否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是否单独设置出入口; 

2、室内吊顶是否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烧体; 

3、医院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病房楼与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使用场所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建筑四周应设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与建筑物之间不应有妨碍消防登高车作业的架空电力线、管廊等。

  5、高层病房楼疏散楼梯应在首层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多层病房楼楼梯间首层应设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米处。

  6、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设置明显标志。

  7、建筑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卷帘门和转门,疏散走道、楼梯间不应设置金属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8、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应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组件应当完整好用;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工作压力不低于0.05MPa,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置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

  9、大于等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三、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

  (一)消防安全排查标准

  1、建筑工程是否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

  2、单位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完善消防档案。 

3、是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和禁烟标志。

  4、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员应当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技能训练。 

5、加强火源管理,是否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以及审批范围、程序、要求等内容。 

6、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是否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

 7、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内装修、建筑保温材料(彩钢板芯材)是否采用A级不燃烧材料。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8、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是否与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每半月至少模拟启动一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9、是否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员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1、保证消防水源充足,按照规范要求配置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小于4.0米,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无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2、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 

3、建筑各功能分区间的防火防烟分区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 房隔开;厂房、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4、生产车间及宿舍等区域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上锁;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得少于2个。

  5、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确定,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 

  6、生产加工车间、宿舍外墙门窗严禁设置金属栅栏和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7、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当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8、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集中摆放,机电设备、消防设施周围0.5m的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

  9、配电线路应按照规范敷设,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装置。 

10、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当天的使用量;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应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燃气或燃油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四、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旅游、文物古建筑)

  1、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完善消防档案。 

2、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宗教教职人员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b)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人员住宿有无违章; 

c) 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工程及电气设备安装、使用是否依法申报,古建筑内使用的经幡、绸缎、罗盖、织布等可燃饰物是否经过阻燃处理; 

d) 是否被占用作为民居、粮仓、旅馆、饭店或办公场所使用,是否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

  e)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f)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的设置及完好情况;

  g)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演练及员工消防教育培训、岗位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h) 地处郊野的古建筑周围30m范围内是否有杂草等易燃物,是否堆放柴草、木料、杂物等易燃物品,高压输变电线路有无跨越古建筑保护单位; 

i) 消防控制室值班、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消防安全管理档案记录情况; 

j)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k) 水泵房、配电室、风机房、电梯机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l) 消防水源情况,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m) 宗教活动场所点灯、燃烛、焚香及电气设备、生产用火的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n) 是否依法安装避雷设施并定期检测、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o)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3、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游览、参观或开放期间防火巡查每2小时至少一次;结束后应对建筑物室内或现场进行检查;值班或看守人员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可利用本单位视频监控、电子巡更等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人员住宿有无违章;

 b) 宗教活动场所点灯、燃烛、焚香是否在指定地点进行,是否有专人看管并落实防火措施; 

c)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d) 有无遗留火种、游客吸烟、动用明火现象;

 e) 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f) 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防火标识是否完好;

 g) 有无在保护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现象;

  h) 地处郊野的古建筑周围30m范围内是否有杂草等易燃物,是否堆放柴草、木料、杂物等易燃物品,高压输变电线路有无跨越古建筑保护单位;

  i) 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 

j)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员工及僧侣等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岗位防火检查,建立防火档案。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b)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c) 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逃生器材等有无埋压、圈占、遮挡、损坏情况; 

d) 宗教活动场所点灯、燃烛、焚香是否在指定地点进行,是否有专人看管并落实防火措施。 

e) 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f) 有无遗留火种、游客吸烟、动用明火现象;

 g) 有无在保护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现象;

 h) 有无其他异常情况。

  5、防火检查、巡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6、因工作需要确需动用明火时,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进行下列内容的防火检查:

  a) 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b) 动火地点与周围建筑、设施等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动火地点附近四周是否有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施工现场是否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 

c) 焊具是否合格,燃气、氧气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d) 电焊电源、接地点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e) 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动火期间的灭火应急措施是否落实; 

f) 现场废料及易燃可燃材料应当及时清理。 

7、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同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安全措施。 

8、在古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古建筑内拍摄电影、电视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9、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10、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报告,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部门、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并根据需要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11、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存档备查。 

  12、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高层、地下建筑)

    (一)消防安全排查标准

  1、高层、地下建筑及其内部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2、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制定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按要求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同一高层、地下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是否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是否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外墙保温材料及广告牌设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影响建筑防火防烟性能和灭火救援行动。

  6、建筑内是否设置有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7、是否与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每半月对自动消防设施至少模拟启动一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8、消防控制室是否悬挂各类规章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实行24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是否经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持证上岗,能够熟练掌握应急程序和操作消防控制设备。 

9、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完整好用。

  10、重点部位是否设置防火标识及“三提示”标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11、是否使用燃气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12、地下建筑是否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设置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

  13、是否设置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14、商店营业厅是否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15、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30(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是否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16、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排风设备是否布置在地下建筑内。

  (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1、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行消防车道;当设置环行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3、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得少于两个。 

4、一类公共建筑、塔式建筑、高度超过32层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应设消防电梯。

  5、高层建筑消防水池、高位水箱的储水量应符合要求,屋顶检查用消火栓压力显示正常,室内外消火栓设置符合要求,水泵接合器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车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6、高层、地下建筑设置的自动灭火系统应当保障工作压力正常;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工作压力不低于0.05MPa,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置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 

7、高层、地下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工作正常,应急广播或声光报警的播放或警报声压级符合要求,系统控制主机控制程序及联动方式设置符合要求。

  8、高层、地下建筑内机械防排烟系统排烟阀、送风阀或自然排烟口严禁遮挡,防排烟风机、排烟阀、送风阀应能远程控制启动,手动操作排烟阀、送风阀能够连锁启动相应风机,风速、风压符合要求。

  9、高层、地下建筑消防用电应符合相应负荷级别要求,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灯的设置数量、位置及照度应符合要求。

  10、高层、地下建筑防火门、防火卷帘工作正常,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关闭,常开式防火门能够远程控制关闭并反馈信号,防火卷帘能够远程联动控制,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功能。

  11、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丙类地下厂房;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2、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建筑应设置排烟设施。

  13、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14、不得使用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

  15.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室),当地下层数为3 层及3 层以上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 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它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16.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公共活动用房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17、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商店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8、地下建筑内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9、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设置在地下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应设置应急照明灯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20、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

  21、公共建筑应沿疏散走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且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22、室内装修不应低于B1级(难燃) 

23、地下商场、地下展览厅的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展览台等,应采用A 级(不燃)装修材料。

  24、地下建筑用作场所和仓库时,应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当设多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第二个安全出口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当厂房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当仓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 

时,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

  25、地下商店应设置防烟和排烟设施。

 

六、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

()消防安全排查标准

  1、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确定防火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2、是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的防火和禁烟标志。 

3、是否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4、施工现场、工棚、办公区域是否当制定严格的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应当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作业现场应当严格落实防火监护措施。

  5、临时消防车道、临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保持畅通,不得遮挡、挪动疏散指示标识,不得挪用消防设施。

  6、施工现场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配套的临时消防水源,消防供水的压力、流量是否能够满足灭火要求。 

7、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是否与作业区、可燃材料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在建工程内设置人员住宿场所。

  8、在建工地宿舍、办公用房等临时用房彩钢板的芯材是否为A级不燃材料,是否设置影响逃生的门窗障碍物,疏散出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9、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电气设备与可燃、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10、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11、工程现场应配备适当数量的灭火器和应急照明灯。

  ()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1、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厨房操作间、锅炉房与办公用房、宿舍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5m

  2、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尺寸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

  3、按要求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保持同步。  

4、建筑高度大于24m或体积超过30000立方米(单体)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平方米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立方米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5、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各结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软管接口,室内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当便于消防人员操作,数量不应少于2根,当结构封顶时,应当将消防竖管设置成环状,且管径不应小于100mm 

6、当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满足临时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贮水池。临时贮水池宜设置在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一次灭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7、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当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配电线路应当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并保持连续不间断供电。 

8、在建工程的外保温、外墙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防火设计、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规范要求。

  9、临时用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10、高层建筑外脚手架、既有建筑外墙改造工程外脚手架、临时疏散通道的安全防护网应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

七、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1、建设工程应当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2、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

  3、严格落实每日防火巡查、每月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4、禁止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区域,禁止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内动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措施。 

5、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与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每半月对自动消防设施至少模拟启动一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确保自动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6、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新上岗和转岗的员工应当接受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7、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不需要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装备。

 

(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1、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路等保持安全距离;储存区、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要求。

  2、应当在生产区、储罐区、装卸区等重点区域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并满足消防车辆通行的需要。 

3、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储罐区、生产装置区应当按规范要求设置灭火、冷却装置,储备足够的消防用水、干粉、泡沫液等灭火药剂。 

4、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线路敷设和电气设备安装,应当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和安全技术规定,其设备必须设置避雷、防静电装置,防雷、防静电设施的自检自测应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紧急事故处理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有效,工艺装置和管道的色标和安全警示标志应当完好、醒目。

  5、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水泵房应当与其他部位做防火分隔,设置甲级防火门、应急照明灯;消防给水系统管道阀门应当保持开启,主备泵应当能自动切换。

 6.场所设置标准 站内平面布置:

7、物品堆垛与柱之间应留出不少于零点一米的柱距;

8、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出零点一米的垛距。

 9、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10、货架不应遮挡消火栓、自动喷淋系统喷头以及排烟口。

  11、电源应设总闸,每个库房应单独设分电闸。开关箱设在库房外,并做好防雨设施,人员离开即拉闸断电。

九、粮食储存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粮食储备库)

  (一)消防安全排查标准

  1、建筑工程是否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

  2、单位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完善消防档案。

  3、是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和禁烟标志。

 4、是否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逐项进行登记并及时整改。 

5、是否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6、加强电源、火源的管理,严禁在架空线路下堆放粮垛、作业机械及配电箱周围堆放可燃物,严禁违规使用除照明以外的电器和私拉乱扯电气线路。严禁火柴、火机及香烟等进入库区,机动车辆进入库区应安装防火罩,施工作业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离和灭火措施。 

7、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8、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常识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1、粮库与周围建筑之间及粮库内各茓囤之间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严禁违规占用、改变。严禁设置临时堆垛超量存储。

  2、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应当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3、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并保持畅通,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分别不小于 4.0米,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无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4、按照规范要求配置灭火器材、火灾报警和避雷设施。

  5、保证消防水源充足,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建筑体积最大的一座仓库的建筑体积V计算。V3000m3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3000m3V20000m3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5Ls20000 m3V50000m3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35LsV50000m3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45Ls

  6、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 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 

7、粮食总储量在40000吨以下的立筒仓与其它建筑之间及粮食筒仓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5米;粮食总储量在40000吨至50000吨之间的立筒仓和粮食总储量在50000吨以下的浅圆仓与其它建筑之间及粮食筒仓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20米;粮食总储量在50000吨以上的立筒仓、浅圆仓与其它建筑之间及粮食筒仓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25米。

  8、浅圆仓组内每个独立仓的储量不应大于10000吨。

  9、消防电源不符合二级以上负荷供电要求时,应当采用柴油发电机等自备发电设备作为备用电源。

 

十、“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一)消防安全排查标准

  1、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确定防火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2、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立消防监督公示牌,注明名称、地址、面积、经营性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监督主责单位及场所消防安全承诺和举报电话。  3、是否建立健全每日防火巡查和每月防火检查制度,完善消防安全档案。 

4、是否按要求配备各类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整好

用。 

    5、是否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违规使用电热炉、电加热器、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大功率电热器具。

     6、是否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1、对存在经营、仓储、住宿“三合一”或“多合一”的,限期搬出住宿人员,搬出确有困难的,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为常闭乙级防火门。商业店铺留宿人员不得超过2人。

  2、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

  3、不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可燃液体。

  4、电气线路的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的负荷要求,不应私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可燃材料,并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吊顶为可燃材料或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均应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

  5、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使用卤钨灯和额定功率超过100W白炽灯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超过60W的白炽灯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体上。 

6、装饰装修材料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禁止使用聚氨酯类以及在燃烧后产生大量有毒烟气的材料。 

7、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等处应按相关规范要求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8、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不得遮挡、封堵消防设施,不得改变防火分区和占用疏散通道,不得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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