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消防安全不良行为曝光台(第六期)
作者:法制科 时间:2013-11-26 浏览次数: 来源: 黔西南州消防支队 字号:[ 大 中 小 ]
在黔西南州公安消防支队开展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中,全州消防监督干部深入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以下单位、个人存在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现予以公布:
一、安龙县浙江大酒店
法人代表:王永平
法人代表身份证:332624********0012
违法事实: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时间和处罚决定:
处罚实施机关:安龙县公安消防大队。
二、晴隆县悦莱酒店
法人代表:杜建凤。
法人代表身份证:52232********080449。
违法事实: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时间和处罚决定:
处罚实施机关:晴隆县公安消防大队。
三、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混装炸药分公司贞丰地面站
组织机构代码:57332819-3
违法事实: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时间和处罚决定:
处罚实施机关:贞丰县公安消防大队。
四、兴义市宏祥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车爵仕商务会所)
工商注册号:52230********3185
违法事实: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处罚时间和处罚决定:
处罚实施机关:兴义市公安消防大队。
五、兴义市金州捌陆商务酒店
工商注册号:52230********13
违法事实: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数量不足。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处罚时间和处罚决定:
处罚实施机关:兴义市公安消防大队。
六、张磊
身份证号:411324********1939
违法事实: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处罚时间和处罚决定:
处罚实施机关:安龙县公安消防大队。
以上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时间:从
黔西南州公安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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