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参加“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1-06-29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
黔公消〔2011〕42号
关于组织参加“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地消防支队,培训基地:
为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弘扬消防安全文化,着力营造安全发展的舆论环境和社会风尚,按照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结合实际,现将总队参加第十个“安全生产月”活动安排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唱响“安全发展”主旋律,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职工、面向群众,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法律法规知识和消防安全常识,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扎实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全省经济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和“平安九运”提供一个和谐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活动主题
安全责任,重在落实。
三、活动时间
“安全生产月”活动时间为5月31日至6月30日,全国性活动统一时间为:
6月份第一个星期(5月31日至6月5日)为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周。
6月份第二个星期日(6月12日)为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
6月份第三个星期(6月13至19日)为应急预案演练周。
四、组织机构
成立由总队军政首长挂帅的 “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组 长:吴晏平 罗 灿
副组长:李立志 赵音强
成 员:黄东亚 张春阳 张 艺 谭效东
各市、州、地公安消防支队主官
活动办公室设在总队防火部
主 任:谭效东
成 员:李经明 江 平 田 聪 吕 波 何铁军
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安全生产月”有关活动事宜,同时负责组织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积极参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五、活动开展形式及内容
1、积极组织参加全省“全国安全生产月”首日活动。在“安全生产月”首日,要积极营造“安全生产月”氛围,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走上街头,大张旗鼓开展消防安全宣传,传播消防安全理念;要开放教育馆、消防站请企业员工学习消防、体验消防;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到企业登门服务,为企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指导企业抓好自身消防安全工作;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站、微博等平台,发表文章和讲话、开设专题栏目,设置旗帜、标语等,营造“安全生产月”气氛。
2、积极组织参加全省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周活动。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可以举办火灾案例巡展、播放消防安全宣传片和社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教育片等形式,对典型火灾案例进行剖析,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增强企业自我防范意识和抗御火灾能力,切实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同时,在部队内部加强执勤训练、灭火救援中的安全警示教育,深入剖析违反安全规程的反面典型案例,有的放矢地开展警示教育,使广大官兵感受忽视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
3、积极组织参加全省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专业性地开展消防咨询活动,在办事大厅设立消防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咨询窗口,在互联网站开辟咨询邮箱,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和咨询,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消防安全的浓厚氛围;同时,要组织参加当地的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通过设立咨询台(位)、发放咨询材料、现场咨询等形式,向群众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政策、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4、积极参加全省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要进一步健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把当地公安、消防、武警、驻军、交通、煤气、化工、卫生、环保、通信等有救援能力的单位纳入抢险救援应急体系,确定抢险救援响应机制和启动形式、组织原则,做到有备而来。指导企业制定各类灾害事故抢险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实战演习,明确任务、方法、程序和注意事项。通过组织消防应急预案演练,推动各地建立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健全企业和政府间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提升企业的应急处置和事故救援能力。
六、活动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筹划。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要意义,把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作为构筑社会安全“防火墙”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活动组织机构,落实责任,经费支持,认真谋划部署,科学组织实施。
(二)舆论引导,营造氛围。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积极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等大众媒体和各类宣传文化阵地,围绕“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主题,坚持正面宣传,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宣传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传播消防安全理念和消防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氛围。
(三)创新求实,突出重点。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按照活动总体要求,结合各地特点,创新消防安全宣教形式;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增强活动的趣味性、吸引力和感染力,务求取得实效。
“安全生产月”活动结束后,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将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有关资料(总结、报纸、新闻稿件、节目光盘等)于6月30日前报总队防火部。
联系人:何铁军
联系电话:0851-3990050、714901(短号)
邮箱地址:xiaofangtiejun@163.com
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消防 安全生产月 活动 通知
总队办公室 2011年5月31日印发
签发:李立志 审核:谭效东 拟稿:何铁军
【关闭】